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113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解决我市部分历史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范围
  主城区(西山、凤凰、古楼三个街道办事处和鄂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因用地相关手续不全等原因持有房产证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房屋,列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
  (二)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通过市场出售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公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批准集资合作建房。
  (三)经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可以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处理。
  (二)坚持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便民利民、合理应对、确保实效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办法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
  1.对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经本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按本《意见》补缴出让金后办理。
  2.对1999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2日建成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应履行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开发单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无法补缴出让金的商品房,由法院、工商或国资委核实出具开发单位灭失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认定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且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公告30天后无异议,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允许房屋所有权人按现状分摊面积,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公有住房。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已建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出让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发生转让的,依本《意见》补缴出让金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从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一)公房出让金征收标准: 

  按住房成交价格的1%收取,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从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商业、服务业用房和以非房改方式取得的公房、单门独户的公寓,参照本条第(二)款办理。 

  (二)商品房和商业、服务业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现行基准地价×土地面积(或分摊面积)×年期修正系数×40% 

  2.商业、服务业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价)×土地面积(或分摊面积)×65% 

  3.2005年2月后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以定向开发形式变相自建住房以及集资、合作建房按国有划拨土地上商品房出让金征收标准执行。 

  (三)2016年6月12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因改变土地用途、超土地容积率未办理分割登记列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出让金征收标准:

  1.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调整用途时间为评估基准日。

  应补缴的出让金=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超土地容积率的以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

  五、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一)首次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将“两证”收回,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后,予以登记。原权利人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作废,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在取得原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三)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用地并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购房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簿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来办理;购房人未明确提出要求的,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确认。

  (四)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原用途情况。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原住宅用地上建商住综合楼的,商业部分须补缴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变更用途登记。

  (六)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应予受理,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理,但不影响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

  六、申请主体

  (一)开发建设单位依然存在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建设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二)因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街办组织申报,也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黑名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告市信用办。

  (二)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或主要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国有土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政策执行情况审核把关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对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办理。

  (二)严格控制土地出让金收缴关口,土地出让金统一纳入地方国库,防止流失。国土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及时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便税务部门加强税赋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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