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01139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18〕13号 |
| 发布机构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27日 |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一)公房出让金征收标准:
按住房成交价格的1%收取,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从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商业、服务业用房和以非房改方式取得的公房、单门独户的公寓,参照本条第(二)款办理。
(二)商品房和商业、服务业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现行基准地价×土地面积(或分摊面积)×年期修正系数×40%
2.商业、服务业用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价)×土地面积(或分摊面积)×65%
3.2005年2月后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以定向开发形式变相自建住房以及集资、合作建房按国有划拨土地上商品房出让金征收标准执行。
(三)2016年6月12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因改变土地用途、超土地容积率未办理分割登记列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出让金征收标准:
1.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调整用途时间为评估基准日。
应补缴的出让金=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超土地容积率的以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
五、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一)首次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将“两证”收回,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后,予以登记。原权利人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作废,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在取得原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三)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用地并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购房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簿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来办理;购房人未明确提出要求的,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确认。
(四)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证上登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原用途情况。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原住宅用地上建商住综合楼的,商业部分须补缴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变更用途登记。
(六)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应予受理,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理,但不影响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
六、申请主体
(一)开发建设单位依然存在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建设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二)因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街办组织申报,也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黑名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告市信用办。
(二)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或主要负责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国有土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政策执行情况审核把关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对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办理。
(二)严格控制土地出让金收缴关口,土地出让金统一纳入地方国库,防止流失。国土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及时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便税务部门加强税赋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