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
为加强“十三五”时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鄂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工作成效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明显:自2014年以来,相继完成鄂州市金属矿集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鄂州市梁子湖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鄂州市主城区山体破坏调查等项目,基本查明了鄂州市矿山地质灾害、土地破坏、地下水环境及废水废渣等地质环境现状,对矿山进行了环境评估;对多处地下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长期观测,初步掌握了鄂州市截至2015年底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数据。
矿产开发布局更加合理:按照鄂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安排位于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的矿山逐步有序退出,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更加严格。二轮规划期间,全市取缔133家非法小选矿,矿山企业数由62家减少到45家,其中金属矿山企业19家,非金属矿山企业26家;露天开采26家,井下开采19家;按生产现状看,在建矿山4家,生产矿山仅5家,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不断优化,布局更加合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断加强: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二轮期间,鄂州市通过各种途径关闭了100余家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的采选企业,关闭了砖瓦窑粘土矿山60家,完成了15处地质灾害搬迁工程,7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荷花池铁矿、丁坳露采坑、宏盛矿业等矿山开展回填复垦、复绿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矿区地质环境状况。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逐步规范:全市所有矿山均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相关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落实。湖北省鄂州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设立后,鄂州市依托该站技术支撑力量,启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先后建设多处重点矿区地面变形监测及水文监测设施,加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预防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加大矿山落实治理措施的检查和督办,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升。
(二)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市矿山地质环境还较为稳定,受破坏影响程度轻。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由于科学规划不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加之矿山企业自身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差,投入少,少数矿山不按规范设计开采,有的多家抢挖一个矿体,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矿对地面环境的破坏。地下矿山采空区未及时充填,造成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对周边村庄村民、房屋、耕地构成一定威胁。而露天矿山布局过于分散,且规模偏小,很多处于城市周边或“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未及时复绿,严重影响景观。
2.选矿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小选厂过多,设备简陋、布局无规划,选矿废水、废渣随意排放,对当地环境污染严重,形成排洪港尾矿严重淤积、占压和污染土地、水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3.矿区环境普遍不佳。矿山企业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不理想,主要体现在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能及时处理,但对下一步治理未按要求进行落实,矿区绿化和植被恢复启动缓慢。
4.矿山大量疏排水。矿山的疏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枯竭,周边区域出现地面变形开裂、岩溶塌陷、水井干枯、土壤失水等问题。
5.历史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滞后。由于早期开采布局不合理,开采方式较简单原始,基本是无序开采,乱采滥挖,形成很多露采坑,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有的废弃矿区和废弃矿井存在较大地面塌陷隐患。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体思路,贯彻落实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省政府《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省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和《鄂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紧紧围绕美丽鄂州建设的发展战略,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资源开发收益共享,为鄂州市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矿山地质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优先,严格执行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准入门槛,优化矿产开发空间布局结构,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从源头上把矿产开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降到最低。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绿色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形成问题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落实省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效保障重点任务落实,推动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把解决突出地质环境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提升“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
3.坚持分类治理。抓好开采矿山、废弃矿山的差异化管理,分类施策,分区管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着力解决“三区两线”区域存在突出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坚持共治共享。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动纳入市委市政府的专项行动中,结合矿地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矿山地质公园建设,合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依法实施治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共享体系,实现治理成果全民共享。
5.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新政策,加强诚信监管,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科技等综合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体系,提高保护水平。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开展各类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及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面改善提高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逐步建成与全市地质环境建设相协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新局面。
2.规划近期目标
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基本完成全市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0%以上。
3.规划远期目标
到2025年年底,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基本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实现矿山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工厂化,成为环保型、无污染企业;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加合理,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区县国土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区县国土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矿山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执法监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环保措施或“三废”排放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处理,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法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探索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条例》,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及职责、防治措施、投入机制、责任追究等,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处处有法可依。
(二)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区国土部门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体系,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建立以采矿权人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地方政府和采矿权人两级监测体系。充分借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经验,注重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力争以较低成本实现有效监测。
在建、在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指导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开展采矿活动对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监测。
各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和变化特征,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部署建设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处理与定期发布,实现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的有效监控。
(三)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禁止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任何矿产开发活动,把以下区域作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区、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地质红线区;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主要航道两侧可视范围;主要城市周边,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不得在湖泊、河流、水库等水资源或水利设施相应规定的禁止范围内开展矿产开发活动;处在水源地保护区的矿产开发活动,应符合鄂州市水源地保护规划要求。
做好在地质环境保护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以地质环境的综合承受能力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矿山数量,防止过度开采。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到2020年我市矿山总数不得超过25家,2025年矿山总数不得超过23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集约高效开发利用资源,以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提升。
2.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废水、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综合防治,全力美化矿貌,最大程度地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大力推进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强矿山剥离表土、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废水循环利用。加强清洁生产,提升矿山企业节能减排水平,促进矿产资源最合理开采、最高效利用和最低化排放,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
4.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动发展绿色矿业。
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矿山绿色开发新模式,积极推动鄂州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提高建筑用石料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比重,到2020年底,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0%以上。2025年底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5.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过程动态管理。针对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新建阶段。严格执行相关准入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最小储量规模、最低开采规模和地质环境准入管控,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在建阶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
生产阶段。加强对采矿权人按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定期巡查,强化对矿山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闭坑阶段。全面加大“谁开采、谁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各种手段,督促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确保完成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污染物综合治理和矿山复绿复垦等相关恢复治理工作。
(四)加大矿山治理力度
1.新建、在建、在生产、闭坑矿山
新建、在建、在生产及闭坑矿山要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明确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逐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新建矿山,应严格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保方案等环境类审批通过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切实执行环保、水保措施,维护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2.政策性关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以鄂州市“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为主,兼顾鄂州市汀祖镇-碧石渡镇铁铜矿区、泽林镇程潮铁矿区、梁子湖非金属采石场等矿山集中开采区部署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加大废弃矿山(矿井)、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公园建设、地质建设相结合,集中解决区域性的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辅以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使治理后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加显著。
四、重大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近期治理工程(2016-2020)
(1)鄂州市城南矿山综合治理工程
①吴都生态走廊沿线综合治理工程(J-Z1)
对吴都生态走廊沿线4处废弃矿山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针对矿山露采边坡、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16-2018年,治理面积50公顷,投资估算4000万元。
②主城区规划区矿山治理工程(J-Z2)
对主城区规划区(泽林镇、新庙镇)的4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针对矿山露采边坡、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18-2020年,治理面积40公顷,投资估算3200万元。
(2)“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恢复治理工程(J-Z3)
对“三区两线”的鄂州市王边砂岩石料加工厂等5家采石厂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针对矿山露采边坡、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18-2020年,治理面积50公顷,投资估算4000万元。
(3)碧石渡镇白雉山、五卦山生态红线山体修复工程
对碧石渡镇白雉山、五卦山生态红线山体内的4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时间2018-2025年,争取在近期(2018-2020年)内完成2家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剩余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则在远期(2020-2025年)逐步完成。
①白雉山生态红线山体修复工程(J-Z4)
对碧石渡镇白雉山生态红线内的2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对矿山露采边坡、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18-2025年,治理面积20公顷,投资估算2000万元。
②五卦山生态红线山体修复工程(J-Z5)
对碧石渡镇五卦山生态红线内的2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对矿山露采边坡、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18-2025年,治理面积20公顷,投资估算2000万元。
2.远期治理工程(2021-2025)
(1)鄂州市碧石渡镇-汀祖镇铁铜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Y-Z1)
①鄂州市汀祖镇铜坑矿区土地复垦工程(Y-FK1)
对汀祖镇铜坑矿区4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30公顷,投资估算1500万元。
②鄂州市汀祖镇大洪山矿区土地复垦工程(Y-FK2)
对汀祖镇大洪山矿区3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70公顷,投资估算2000万元。
③鄂州市汀祖镇铜灶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Y-ZH1)
对汀祖镇铜灶矿区内2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露采坑、地面塌陷区、废弃尾砂库、固体废料场、地表水污染区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52公顷,投资估算3500万元。
④鄂州市汀祖镇汀祖铁矿矿区土地复垦工程(Y-FK3)
对鄂州市汀祖镇汀祖铁矿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3公顷,投资估算500万元。
⑤鄂州市碧石渡镇山鸡立铁矿矿区土地复垦工程(Y-FK4)
对鄂州市碧石渡镇山鸡立铁矿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4公顷,投资估算1000万元。
⑥鄂州市汀祖镇走马山铜矿矿区土地复垦工程(Y-FK5)
对鄂州市汀祖镇走马山铜矿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1公顷,投资估算300万元。
⑦鄂州市汀祖镇松子山煤矿矿区地面塌陷治理工程(Y-TX1)
对鄂州市汀祖镇松子山煤矿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2公顷,投资估算700万元。
⑧鄂州市碧石渡镇金盆地煤矿矿区地面塌陷治理工程(Y-TX2)
对鄂州市碧石渡镇金盆地煤矿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土地破坏、地面塌陷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35公顷,投资估算1500万元。
(2)鄂州泽林镇程潮铁矿矿区重点治理区(Y-Z2)
对泽林镇程潮铁矿矿区和广山矿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因矿山仍在开采,由矿山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地面塌陷区、地面沉降区、露采场、固体废料场、水均衡破坏区等综合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66公顷。
(3)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熊风台-余家村矿山复绿项目(Y-FV1)
对梁子湖区沼山镇熊风台-余家村一带3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对露采边坡和土地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120公顷,投资估算4600万元。
(4)鄂州市花湖镇金家桥-华山矿山复绿项目(Y-FV2)
对花湖镇金家桥-华山一带3家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对露采边坡和土地破坏进行综合修复治理,治理时间2021-2025年,治理面积100公顷,投资估算3800万元。
(5)鄂州市其余矿山
对于鄂州市其余新建、在建、在生产及计划恢复生产的矿山(见附表3),主要以矿山自筹资金的方式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计工程进行治理。对于废弃矿山,主要以自然修复为主。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1.监测网络的建设
在程潮铁矿广山矿区、鑫斌矿业和磨石山铁矿新建12个形变监测点,和泽林镇中心城区岩溶塌陷带、汀祖镇吴垴村-刘畈村地面塌陷区、陈盛矿区等3个矿区已存在的地质灾害监测点一起投入使用,建设费用估算100万元。每年开展地质灾害专项监测,结合宏观地质巡查,监测频率汛期2次/月,非汛期1次/月。
2.定期开展专业巡查
定期对现存的45家矿山开展专业巡查,主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市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情况,彻底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环境问题及安全事故发生,巡查费用30万元/年。
3.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采取无人机航拍、遥感卫星影像对照、定期监测、取样检测等方式对现存45家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土地及景观破坏监测、地下水监测以及水土污染监测等,掌握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数据,为鄂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监测费用50万/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鄂州市矿产资源储量逐年锐减,矿山地质环境日趋恶化,地质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矿业职工和群众正确认识矿山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全民的资源与环境忧患意识、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调动和保护当地群众参与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积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做好政策处理衔接和经费保障落实,乡镇(街道)作为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林业、水利、交通等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沟通衔接,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本《规划》及相关条例为依据,结合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制定和完善本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将《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年度计划,细化具体项目。加大专项督察力度,围绕重点项目、重点地段、进度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督察,并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制度,于2019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掌握主要任务和目标完成进度,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完善奖惩制度,在规划期末对主要任务完成较好、工作突出的市县、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通过考核的市县、部门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拓展资金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及“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整合市、区相关资金投入,发挥鄂州市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各地发展绿色产业,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恢复治理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等中长期融资优势,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调动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运用产业化思路,走市场运作之路,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城市景观景貌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村庄整治、水利水电建设等相结合。
各级政府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逐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的根本好转。各级政府及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资金监管,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
附件:1.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规划表
2.鄂州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治理矿山一览表
3.鄂州市其它矿山规划治理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