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均对外公开。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以此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公开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明确本地、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四)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招标投标信息:主要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征收土地信息:主要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施工有关信息: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法人单位)
(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竣工有关信息:主要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法人单位)
三、公开主体
(十二)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有关信息由制作单位或保存信息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公开。
四、公开渠道
(十三)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布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十四)充分利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湖北”等网站系统,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开放。
(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在网站设立“重大项目批准实施公开”专栏,汇集有关网站信息资源,实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一站式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及时回复申请公开事项。
(十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鄂州”网上公开。
(十七)各区(开发区)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公开时效
(十八)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六、组织保障
(二十)抓好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效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形成公开事项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二十一)强化信息归集。各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要加强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管理,将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将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十二)加强考核问责。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开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各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三)注重宣传指导。各区(开发区)要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使人民群众知道“信息在哪里”,提供的信息要精准全面,言简意赅,确保人民群众“看得懂、看得全”。要及时归纳总结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机关公开和指导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双重职责,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