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现将鄂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相应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市房产税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日
鄂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