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及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3933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2〕37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现将鄂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相应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市房产税征收范围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日


鄂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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