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推动我市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3〕2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我市2023年闲置土地基数147宗,面积7847.9亩。其中:鄂城区44宗,面积1787.78亩;华容区18宗,面积864.91亩;梁子湖区16宗,面积1827.97亩(含省联投梧桐湖公司7宗面积1068.77亩);葛店经开区26宗,面积910.43亩;临空经济区22宗,面积759.94亩;市城控集团16宗,面积1175.3亩;市交通投资公司5宗,面积521.57亩。2023年12月底之前应完成处置任务的42%。
(二)新增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新增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截至2023年10月,从国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我市新增闲置土地172宗,面积8304.85亩。其中:鄂城区37宗,面积634.73亩;华容区34宗,面积1147.74亩;梁子湖区0宗,面积0亩;葛店经开区65宗,面积3082.91亩;临空经济区36宗,面积3439.47亩。2023年12月底之前新增闲置量应控制在有效处置量50%以下(11月、12月新增闲置土地实时纳入处置任务)。
(三)“协议圈占”土地。按照“协议圈占”土地认定标准(开发面积大于出让总面积三分之一、小于出让总面积50%),初步认定我市“协议圈占”土地2宗,面积255.16亩。其中鄂城区1宗,面积95.96亩;华容区1宗,面积159.2亩。2023年12月底之前应处置到位。
(四)近三年总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实际,力争三年内处置量超过18000万亩(2023年超过5500亩、2024年超过6000亩、2025年超过6500亩)。
二、处置方式
(一)征缴闲置费。经调查认定,确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且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向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送相关费源,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费款的缴费人,由税务部门建立《逾期未缴纳清册》,并及时催缴追缴。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共治。
(二)动工建设。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开发建设的,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应消除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等不能动工建设障碍因素,加快项目动工建设,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施工许可证(无需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提供住建部门的说明);现场全景照片(证明开工建设达到三分之一);遥感影像(标注地块位置)。
(三)土地收回。经调查认定,确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两年,且经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经与使用权人协商后,采取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政府批准的收回批复、收回决定书、收回协议;收回土地补偿票据(无偿收回则不需要提供,票据不全须提供相关说明);原土地证注销证明(未办理不动产证须提供相关说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撤销原供地信息的截图。
(四)置换土地。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且闲置原因不能消除,但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继续开发的,可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要求,采取置换方式调整地块,新地块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政府批准的置换方案、置换协议;不动产证注销证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撤销原供地信息的截图;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新供地信息截图。
(五)调整用途。对于使用权人有意愿按照新用途或规划条件继续开发的,除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约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土地价款,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政府批准的用途调整批复;协议出让票据或相关说明;原土地证注销证明(未办理不动产证须提供相关说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撤销原供地信息的截图;涉及用途调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需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六)监督转让。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有意向转让闲置非工业土地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监督转让方式处置,须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到期未开工建设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持转让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当受让方投资超过开发投资总额25%等法定要求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对闲置工业用地监督转让的,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线上服务功能,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股权变更等变相交易行为加强监管,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让协议;缴纳转让税费凭证;原不动产证注销证明;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投资额度证明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区、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控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和鄂州生态监测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如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政府是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比照市级成立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为辖区内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照清单,细化责任,包案负责,落实到人,开展实地核查,查清土地闲置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对“协议圈占”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底,详细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做到底数清、位置准、情况明。
(三)坚决严控新增。各区要加大动态巡查频次,及时上传动工照片和施工许可证,严格防范新增闲置土地。对于已经动工建设而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住建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说明,确保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坚决控制“边清边增”“增多于清”“虚增闲置”的现象发生。
(四)强化政策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指导各区对不履行出让合同的产业用地方履行合同解除程序;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存量土地处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实施奖惩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月通报”制度,对各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对进展缓慢、处置措施不实、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虚假处置的,一经发现核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在全省县级“亩产论英雄”考核中排名前三的区,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300亩耕地占补指标。
(六)按时上报成果。按照省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要对闲置土地以及“协议圈占”用地建立“四清单一档案”,即年度闲置土地清单、消化处置清单、新增闲置土地清单、新增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清单。按照“一宗一策”要求,建立详细档案。各区每月底将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月8日前,各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月20日前,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自然资源厅。其中“‘协议圈占’土地治理情况”在总结报告中独立成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