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14388 文      号: 鄂州政发〔2008〕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04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经 20081142008年第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 

  (五)帮助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交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向本市传授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八)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贡献突出的; 

  (九)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贡献突出的; 

  (十)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十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作用或需要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鄂州各单位负责推荐。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对象是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报市人民政府招商、劳动社会保障和人事主管部门,其中:推荐对象是外来投资者的,报市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外来务工者的,报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办公室、招商主管部门、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还应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三)审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报告。  

  (四)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综合评审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授予证书。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鄂州市荣誉市民证书》。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礼遇: 

  (一)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荣誉市民列席,享受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除凭《鄂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在参观、游览、住房等方面享受与普通市民同等的生活待遇外,在鄂州活动期间,还可凭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发的“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礼遇; 

  (三)荣誉市民在鄂州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待遇; 

  (四)荣誉市民每年可接受一次免费的常规健康检查;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普通市民同等待遇; 

  (五)荣誉市民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由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参观、考察、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荣誉市民在鄂州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授予一次荣誉市民称号。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市外人士,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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