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09 文      号: 鄂州政发〔2017〕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2017年6月6日鄂州政发〔2017〕9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服务鄂州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为契机,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以下重点发展目标:
  —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全市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80家,培育3-5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形成产业集聚规模。依托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航空都市核心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梧桐湖新区等单位至少引进一家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以此为基础建成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1家,建成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3家,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专业队伍不断壮大。全市从业人员总量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达到90%,中、高级以上比例达到30%。
  —市场体系规范有序。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行业标准体系、制度体系、诚信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互联网+”全覆盖。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90%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三)促进行业规模发展。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商业方式,在我市重点培育3-5家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程度。鼓励境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至70%。已在国内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可在我市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四)促进行业集聚发展。依托我市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引进2-3家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申请认定为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对建成并认定为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从就业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建立品牌创建工作奖励制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支持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积极参与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经营。
  (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重点鼓励和扶持人才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快速创新发展。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予以扶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理论、技术和模式创新,加快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创新,推进差异化发展。依托我市国际航空都市区建设,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七)加大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参与“新鄂州人”“就业扶贫”“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社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等。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八)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方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规定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九)落实优惠税费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依法减免。
  (十)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发布鄂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和吸引高端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实现引才常态化。对引进符合我市《“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组织协调和重点目标任务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影响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探索发展规律,切实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
  (十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产业园区创建、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行业统计监测、宣传推介等相关工作。支持、帮助、协调符合省级有关标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补贴奖励。
  (十三)创新行业管理方式。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的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衔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诚信等次评定办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积极参与湖北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工作,对评选为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十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鼓励我市中高级职业教育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等相关专业,培养行业所需专业人才。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大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业绩突出、信用优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氛围。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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