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862 文      号: 鄂州政发〔2024〕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健全联建联防联治机制,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二)目标任务

  完成省下达的2024年度和202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氮氧化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总量达到1200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总量达到470吨;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在全省县域空气质量排名争先进位,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重点行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原则上按照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环境绩效水平标准建设。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快推进现有淘汰类工艺和装备退出。全面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3.统筹谋划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喷涂、制药、铸造等产业集群结构优化。清理整顿污染严重的小铸造、石灰、砂石料、水泥建材等行业企业。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配置中心等“绿岛”设施。

  (二)推进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

  4.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以火电、钢铁和焦化以及锅炉、工业炉窑等领域为重点,综合提升区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水平。积极推进鄂钢、鄂州电厂等企业余热资源利用。

  5.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强化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建项目因地制宜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改造,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大力推进“气化乡镇”工程。

  6.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气发生炉。重点推进砖瓦、铸造等行业“煤改气”,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三)推进建设绿色低碳运输体系

  7.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疏港铁路建设,推进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推广铁路、水运、新能源车辆等绿色运输方式。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焦化、水泥、矿山开采、建材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推动新能源货车更新应用,2025年底前,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8.积极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提高新能源车辆在道路货运、城市配送、公共交通等领域应用率,中心城区环卫等作业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车。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新能源车配套基础设施。强化中心城区柴油货车禁、限行区管控,全面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限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通行。

  9.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快实施“电化长江”战略,提高岸电使用率,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使用。充分利用三江港富地富江LNG加注码头资源优势,积极推动“气化长江”。推动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加快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新能源农机应用。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花湖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

  (四)推进实施重点行业提质增效

  10.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中心城区重点企业在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基础上,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和精细化管理等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11.加快治理设施高效提升。谋划实施一批大气治理项目。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10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使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加快推进铸造、石灰等行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12.大力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提升。持续巩固鄂钢创A成果,推动工业涂装、水泥等重点行业创建B(含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标识评价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设项目优先选择绩效引领性企业或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企业产品,2025年底前未达到绩效引领的企业退出中心城区。

  (五)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3.加快落实VOCs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例。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14.开展VOCs专项整治。实施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管材、制药、制鞋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处理效率。

  15.强化油气回收综合监管。实施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整治,有序开展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实施加油优惠政策,鼓励夏秋季错峰加油,避开高温时段装卸油。

  16.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支持鄂城区开展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

  17.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强化畜禽养殖场氨气治理及工业源烟气脱硝氨逃逸防控。

  (六)推进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

  18.深入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净尘”行动,中心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渣土车运输时间严格按照每日8时—19时执行。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扫作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道路积尘负荷达到优良水平;对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和扬尘整治;取缔中心城区独立砂石料及其他粉料堆场,加强港口码头和其他露天货运堆场及集散地扬尘污染防治。

  19.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20.深化秸秆露天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监管。推进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95%,秸秆离田利用率不低于20%。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与生物质锅炉联动。加强秸秆焚烧监测预警能力,推进“蓝天卫士”覆盖优化工作,重点区域、乡镇实现监测预警全覆盖。开展秸秆露天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禁止露天焚烧。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监管。

  (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积极参与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省市一体化”发展,完善大气污染预警应对体系。构建污染精准管控体系,定期更新应急管控清单,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加强应急响应情况督查督办,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查处。

  22.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全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综合处置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积极响应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提高大气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23.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中心城区街道微站、乡镇子站及热点网格建设,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开展颗粒物及臭氧来源解析、重点行业PM2.5及VOCs源谱构建。

  2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检测设备配备,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智能振动监控等。强化用车大户运输监管。建立涉气企业、建筑工地、汽修、加油站等污染源问题清单,实现污染源精准管控。

  25.狠抓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与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行动,规范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机构,推动建立检验机构退出机制。加强成品油产品质量管理,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九)推进构建全民共治

  26.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定期依法公布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及运维情况。杜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27.大力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持续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涉气减排项目实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建立重点工作进展调度机制,细化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落实各项考评工作。

  附件:鄂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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