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查组及职责
第七条 发生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火灾的,自确定火灾等级之日起5日内,由所在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以下简称为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或者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会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参加。
调查组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 经调查组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火灾性质涉嫌放火刑事犯罪的,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有证据证明火灾性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联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意见,集体研究解决;
(五)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事项、向社会发布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度安排,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等任务小组,负责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资料收集、后勤保障、调查报告起草等工作。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会议、做好舆情监控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三)负责汇总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四)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十四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
(三)负责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搜集证据,委托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火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第十五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和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三)提出对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职能部门党政人员的追责名单及追责建议;
(四)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起火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火灾发现、扑救等相关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中介服务等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地政府和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基层组织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条 调查范围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和调整。被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拒不配合的可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组应当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要求,按照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重点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二)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情况。
(三)重点调查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的灾害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节,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等相关要素,调查起火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
(二)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
(三)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火灾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四)调查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情况进行调查,查清各级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调查基层组织履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志愿消防队建设、群众性自防自救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进行调查,查清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组织开展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或者启动问责调查,对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事故涉及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责任进行核实认定,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后落实。
第二十五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场所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及时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