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09 文      号: 鄂州政规〔2009〕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1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经2009年3月30日(2009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交通、水利、环保、农田、“三通一平”等各类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串通投标行为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统一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串通投标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第五条  凡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www.ezhou.gov.cn)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发布。
合同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通投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九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鄂州招标投标网(www.ezztb.gov.cn)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
  第十条  政府投融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名录的企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从名录中清除,并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替补。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以及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按缴款渠道退款。
  履约保证金由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凭中标人履约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退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工程严格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一般招标工程的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下浮5至10个百分点。对报名条件中没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投标人数少于招标文件规定人数、采用资格预审、评标采用最低价定标法、有串通投标投诉的五类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参照上年度本市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下浮5个百分点。
  招标人应当在最高报价限价(投标报价上限值)公示前5日报市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定。最高报价限价应在投标截止前5日公布。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1名代表参加评标,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缩短招标时限,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一般工程,采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公式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方法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方法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不到位或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确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一)使用个人或其他企业资金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二)在分包和劳务合同外,另行签订其他承包合同或者
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除管理费外,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四)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或者未按中标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履约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决算。政府投融资项目未经市审计局审计,发包方不得对承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确有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报审计局、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的,应当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第三章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倾向性引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不良行为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中介机构限制其投标资格或中介活动。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网上公示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视其情节暂停一至两年在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其他中介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暂扣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视其情节暂停一至三年在本市投标或者承接工程活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或执业人员,有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标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工程进度、资金结算、合同变更等主要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
  监察部门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公安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公安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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