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10 文      号: 鄂州政规〔2009〕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兴建和修复沟、渠、桥、站、闸,根据村民意愿实施“拆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技术指导、专业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国土整治办以合同方式对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实行监管;各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
审计部门依职责对土地整理项目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效能和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公安部门依职责维护土地整理项目的治安环境。
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理按照项目法人、出示公告、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及财务审计等制度,实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土地整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谁申请、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及跨区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及跨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等条件的土地整理申请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区、乡镇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应先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会同申请人现场踏勘后,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整理项目,应及时向申请人批复。入库批复作为区、乡镇申报土地整理项目的依据。
第九条  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目录;
(二)项目立项请示;
(三)项目立项呈报表;
(四)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设计及工程概算);
(六)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环保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意见或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土地权属证明与群众对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九)图件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及平原地区比例尺不小于1:5000、丘陵地区不小于1:2000的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
(十)照片等影像资料;
(十一)电子文档;
(十二)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土地整理项目,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初审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持项目入库批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初审申请;
(二)完善申报资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在《项目立项呈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时提供申报前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项目报批。项目申报单位完成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后,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跟踪服务;
(四)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获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项目法人确认给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状制度。
申报项目获准后,市国土整治办作为项目监管主体应与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申报单位签订《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该合同作为双方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兑现奖惩的依据。
项目管理责任状分别由区、乡(镇)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项目管理责任状的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名称;
(三)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要求、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效果、竣工验收程序等);
(四)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权责利;
(五)违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以委托方式实施项目监管的,依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国土整治办的委托模式进行管理,但管理范围应涵盖《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管,既可依各自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也可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实行信息同享,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市国土整治办可利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聘请项目所在地责任心强、威望高的社会监督员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误工补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具体负责依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投标人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防止围标、串标、买标行为发生。相关管理措施依《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执行。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具有全面落实《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义务的约束条款;
(三)项目申报单位发布项目实施公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体位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项目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实施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所涉区域的纠纷协调、矛盾化解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完成拆迁补偿、群众安置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为项目施工营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多级审核、委托拨付”的原则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直接划转区级财政专户,由区财政部门依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剩余款额等;
(二)先期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款申请载明的内容,会同市财政部门逐项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拟定请款计划;不符合拨付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呈报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向市财政部门递交请款计划后,市财政部门应当签署是否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报市政府依程序审批;
(四)资金划转。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划转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级财政专户;
(五)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签批的拨付意见,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其指定的收款人。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信息的收集制度,按照项目进度密切关注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区财政部门应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执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超支、坐支项目资金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同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的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依职权对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跟踪审计,项目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70%;余款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工程质量和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将工程质量标准在《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全面、准确地约定《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关于项目质量的内容。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管。
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向项目申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会同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初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跟踪服务。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验收批文所确定的验收面积,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充信息库,加强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增耕地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责成土地使用人及时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人耕种新增耕地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需改变新增耕地用途的,应严格依程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后期运管制度,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耕地利用以及土地整理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后期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后续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项目申报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工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经营状况,制定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或不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致使项目未获批准或迟延获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项目资金监管不严,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或滥用的;
(四)对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不力,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
第三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贪污项目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原有土地整理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 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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