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511 文      号: 鄂州政规〔2009〕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利用中央、省、市投资的包括计划、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文化、教育及劳动就业等在内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项目集中、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资金整合、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乡一体化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的统筹规划;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统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督;各区、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坚持户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方筹集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农户投入的资金;
  (二)村集体自筹的资金;
  (三)区、乡镇、街办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市级整合的涉农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土地开发、村镇建设、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沼气建设、文化教育等涉农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和培训资金、市级农业切块资金、特色镇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六条 城乡一体化专项资金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小城镇、村庄规划费补助;
  (二)农村中心社区基础设施补助;
  (三)村庄整治补助;
  (四)特色镇、重点镇基础设施补助;
  (五)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助;
  (六)农业产业化建设补助;
  (七)其他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一)非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
  (二)非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的项目;
  (四)弄虚作假及其他不合理的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各区、乡镇、街办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动工的建设项目报市统筹委,市统筹委负责立项审查,提出建设项目、投资额度、补助标准、各渠道资金分担比例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执行。
  第九条 市统筹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审批的计划,依据工程进度或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分类签批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条 特色镇、重点镇建设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申请。由乡镇提交项目工程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并按工程进度向区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包括申请报告和《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拨款申请表》等;
  (二)审核。各区人民政府及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筹委;
  (三)审批。市统筹委在审查配套资金、工程进度和质量后,提出审查意见,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报市领导签批;
  (四)拨付。用款单位凭市领导签批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补助资金采取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启动后预拨补助总额的20%;
  (二)在完成工程总投资额70%时,再拨付补助总额的30%;
  (三)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拨付补助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农村中心社区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项规划及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及项目动工后,由区级申报,按程序签批后,预拨补助总额的40%。
  (二)项目竣工后由区组织初步验收,向市统筹委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验收报告,经市统筹委组织复验后提出余下资金拨付意见,按程序签批后拨付。
  第十二条 小城镇及村庄规划、村庄整治、宅基地退出、产业化建设等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由各区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统筹委审查提出意见,按程序签批后拨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工程不按规划实施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虚报工程造价的;
  (六)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项目挂钩,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
  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专户,并以村为单位建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上,按先农户投入资金、再集体自筹资金、后政府补助资金的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各项财务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全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评估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监察部门应对违规拨付和使用资金,导致资金被挪用、贪污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 市城乡一体化统筹资金拨付实行激励制度。对工作绩效突出、资金管理规范的乡镇、街办、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违规资金外,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骗取、套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三)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17日。
  第二十一条 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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