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321 文      号: 鄂州政规〔2010〕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7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管理,以财政预算安排、投融资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养护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厘清资金筹集渠道、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的方式,实现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用款及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组织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估;
(四)负责和参与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为市城投公司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核定工程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和拨付对象;
(三)配合市城投公司对工程款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投资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工程预算草案评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对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表进行审核;
(四)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五)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综合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一)参与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依程序及时拨付给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住建、国土、水务、城管、拆迁、园林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充分调研,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筹集金额等。
筹集计划应于市政府批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用款计划应于筹集计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市城投公司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1月底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四)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五)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七)其他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 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应当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当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二)制定计划。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计划(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下同)。计划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融资总规模、融资条件、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贷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市城投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单个项目融资超过500万元的融资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最终审定。年度融资计划或单个项目融资超过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审定;单个项目融资低于500万元的,由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研究审议,并报理事会审定。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批准文件的项目,由市政府出具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人大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城投公司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未纳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应当经市长办公会议特别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建设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
(四)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投资;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费用;
(七)清偿城市建设发生的政府融资负债;
(八)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对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领域的投入,应作为市城投公司对使用该设施单位的资本投入。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转为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进度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于月初将上月工程实际完成量书面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应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二)工程款额度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出工程价款的月支付总量,原则上按照70%的实际支付比例确定月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报市城投公司。报送工程款拨付额度时,应同时报送审计结果备查。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分管项目工程的副市长签批。
(四)拨付工程款。市城投公司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账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四项费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同步拨付,工程完工决算时一并结算。特殊规划设计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方签订合同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银行贷款支付工程款,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城投公司向银行填报《工程付款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后,从银行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配套国家政策性扶持或上级部门财力支持的项目,必需提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市城投公司应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经研究决定实施的,市城投公司应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当根据还款计划和借贷合同所确定的还款额度、还款时间、偿还方式等偿还政府融资负债。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当年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执行的,市城投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债务纠纷。
对征得债权人同意延期还款的,市城投公司就延期还款的还款额度、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与债权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遵照延期还款协议严格履行。
对债权人不同意延期还款的,由市城投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
第二十八条 当年还款计划未执行完毕的,应在编制下年度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时,将未清偿部分的额度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严禁采取债务沉淀方式超计划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流向实行定向跟踪,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施工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市城投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向市城投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督促市城投公司按月呈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表,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对市城投公司城市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城市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加强资金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在使用城市建设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城投公司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鄂州政规〔2009〕17号,下同)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编制和不按时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影响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贻误城市建设的;
(二)资金筹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资金不纳入市城投公司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账户外循环,导致资金流失的;
(四)不建立或不执行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偿债基金制度,导致资金被滥用或承担违约责任的;
(五)对不属于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范围的项目擅自批准使用建设资金的;
(六)挪用工程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政府违约、承担违约损失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项,致使项目资金被冒领、骗领,导致重大损失的;
(八)不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呈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表,不接受财政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不如实核定工程进度,导致工程价款被骗领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十六条 对不进行或不及时进行工程的全程跟踪审计,导致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和价无法确认,以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影响工程进度的,依法追究市投资审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骗取、套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因不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或随意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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