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295 文      号: 鄂州政规〔2015〕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1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州政发〔2014〕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对以下四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暂行规定(鄂州政规(2010)8号公布)

  1.将文件名称修改为: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规定。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3.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8日。

  二、部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13号公布)

  1.将文件名称修改为: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8日。

  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部州政规(2012)3号公布)

  1.将文件名称修改为: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重大工程项目、行政改革措施等在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

  3.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8日。

  四、鄂州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则(鄂州政发(2005)7号发布)

  1.将第一条修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2.第二条增加一款: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除第四章中的节序列。

  4.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公告应选择本市主要报纸、电视台以及本单位网站上公示。

  5.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具听证报告,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并连同听证笔求……。

  第二款修改为:…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決定。

  7.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给予行政处分;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中增加二项:(五)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六)其他违反听证规定的。

  8.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09.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15年11月19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8日失效。

  上述四份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在鄂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重新公布。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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