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武汉至黄冈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302 文      号: 鄂州政规[2015]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4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武汉至黄冈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并设立武汉至黄冈城际铁路鄂州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地点

起迄里程

左右侧

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m)

葛店开发区陈正村、武城村

K0+052  K4+150

单侧

12

华容区华容镇刘花村

K4+150  K6+130

双侧

12

华容区华容镇刘花村

K6+130  K6+950

单侧

12

华容区华容镇刘花村

K6+950  K9+450

双侧

12

华容区华容镇汤家湖农场

K9+450  K11+050

双侧

12

华容区临江乡崔汤村

K11+050  K12+050

双侧

12

华容区蒲团乡石竹村

K12+050  K14+150

双侧

1

华容区蒲团乡上倪村、石竹村

K14+150  K14+550

双侧

12

华容区蒲团乡大庙村、小庙村

K14+550  K17+250

双侧

12

鄂州经济开发区周屴村、杜山村

K17+250  K18+265

双侧

12

  二、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七、武汉至黄冈城际铁路鄂州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绘制武汉至黄冈城际铁路鄂州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街办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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