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北鄂州航空都市区规划控制区域内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869 文      号: 鄂州政规[2016]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规 有效性: 有效

  按照国家民航局《关于湖北鄂州民用机场场址的批复》(〔2016〕376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湖北鄂州航空都市区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规划控制区域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燕矶镇、沙窝乡。

  二、规划控制区域内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由专业公司分期分批进行逐一登记,如今后征收,作为按法定标准进行补偿的依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域内抢栽林果苗木、抢挖鱼塘、抢建农业设施基地。凡在规划控制区域内抢栽、抢挖、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应自方恢复原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规划控制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统一进行甄别并分别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凡未经合法审批的建(构)筑物,由鄂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五、凡在本规划控制区域内招商引资或属省(市)重点项目确需建设的,由鄂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湖北鄂州航空都市区建设指挥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秉公执法,凡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规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从重处理。

  七、规划控制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大力支持该项目建设,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八、鄂城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成立专班,具体承担受理举报、动态巡查等工作,并履行全天候监管,及时制止和处置违建、抢栽等行为的专门职责。

  湖北鄂州航空都市区建设指挥部机场工程部、市控违办履行监督职能。

  九、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机场工程部:0711-2717366

  鄂城区:071-3896892

  市控违办:0711-5053303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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