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7年5月2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2021年11月17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次修正 2022年7月29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次修正)

  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2020年12月31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