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
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
4、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权限实行高度集中。市国土部门是该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法定许可机关,市规划部门履行该范围内规划审批职责,市房产部门负责该范围内的危房鉴定和产权登记。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行使上述职权。
5、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接受市规划部门的委托,负责查处主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6、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和查处公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7、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8、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三、落实扶持政策
9、主城区范围内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无地农民在2006年年底以前经批准可使用村集体建设预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兴办工业项目的,按照鄂州政发[2003]40号的规定执行;今后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使用村集体建设预留地进行商业开发(不含房地产)和工业厂房项目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集中配置土地。
10、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从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10%,用于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
四、加大奖惩力度
11、实行目标考核制。将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分值不低于责任单位当年目标分值的10%,实行严格考评。
12、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签订控违拆违目标责任状,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乡镇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4000元,村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市城管部门对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的控违拆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如未能按目标责任状的规定完成任务的,没收风险抵押金。
13、落实奖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作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以及在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基金,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考核和奖金发放。
五、强化责任追究
14、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部门对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组织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依法及时惩治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15、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有乱批用地、乱批建房行为的,由市国土、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6、党员、干部从事违法建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公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18、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理。
19、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主城区,是指凤凰、古楼、西山、樊口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及泽林镇、新庙镇、燕矶镇、杜山镇、蒲团乡、临江乡的部分村。
各职能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各区、葛店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施行前颁布的文件涉及有关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