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决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6-00077 文      号: 政府令第3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6日
信息分类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应当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遵循科学绿化、节俭务实、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息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水行政、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五、将第三十条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市更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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