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应当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遵循科学绿化、节俭务实、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息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水行政、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五、将第三十条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市更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