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6-0045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6〕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8日
信息分类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全面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一)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在新闻媒介刊载《条例》全文,解读实施要点。印发《条例》单行本,组织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及市相关单位、物流企业开展学习培训研讨,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推动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市临空物流中心;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排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强化统筹引领
  (二)加强规划顶层设计。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等规划有效衔接。编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优建强全市物流枢纽、物流通道、配送网络等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临空物流中心;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协同区域联动发展。充分发挥花湖国际机场“空中出海口”国际通道作用,加强武汉都市圈城市物流协作,促进产业联动、企业互动、资源流动和协同开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临空物流中心)
  三、完善物流通道网络
  (四)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加快推进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示范工程、花湖机场空陆联运示范创建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三江港一类口岸开放,健全完善花湖国际机场配套高速公路网和铁路联络线。探索建立花湖国际机场空港与三江港、燕矶港等深水码头“港港联动”协作机制,推动空水联运发展。支持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多式联运“一箱制”“一单制”,不断提升运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鄂城区、华容区人民政府,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临空物流中心)
  (五)促进低空物流发展。科学布局低空物流节点,支持在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等区域开展低空物流联程接驳业务,创新多式联运新场景。构建区域“干支通”中短途货运航线,逐步开通鄂州至其他城市低空航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工贸公司)
  (六)健全城乡配送网络。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网络,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网点设置,实现交通网点、快递网点、邮政网点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四、健全物流枢纽体系
  (七)提升物流枢纽能级。深化花湖国际机场与全球国际航空枢纽互利合作,优化航线布局,增强辐射能力。支持物流企业加快布局海外仓,构建“海外仓+航空干线+国内分拨”服务体系。鼓励花湖国际机场在国内重点城市和货源集聚地合作建设异地货站、前置货站。支持设立跨境电商集货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鄂州海关)
  (八)促进物流枢纽与产业深度融合。依托花湖国际机场专业货运枢纽和临空经济区“一区四园”,助推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提档升级。(责任单位: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鄂州海关、市临空物流中心)
  (九)打造航空物流生态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利用花湖国际机场集疏运优势,集聚国内外供应链龙头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航空货运企业等市场主体,促进货运流量转化为经济增量。支持物流企业参与国家A级物流企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评审,培育一批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建设湖北省航空物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航空物流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责任单位: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投资中心、市临空物流中心)
  (十)提升供应链快速响应能力。依托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完善鄂州花湖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平台功能,提供一体化供应链创新解决方案。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有效承接省内外制造业、农产品、跨境电商及航空冷链物流等需求,提供全流程集成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临空物流中心)
  五、推动物流行业提档升级
  (十一)实施物流企业标准化行动。加强专业术语、装载器具、物流单证、信息数据等重要行业基础标准的宣传应用,引导并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花湖国际机场、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航空物流安全与运行等标准制定修订。(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临空物流中心)
  (十二)支持物流数智化发展。加强物流行业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集成应用,推进物流基础设施数智化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和物流企业新建、改建自动化立体仓库。支持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无人化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局)
  (十三)加快物流绿色化转型。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改造,优先使用低排放、新能源运输工具配送。进一步完善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快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支持物流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临空物流中心)
  (十四)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根据国家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清单,加强企业资质、通关物流等数据归集,促进物流公共数据共享。引导物流骨干企业、平台企业开展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促进物流数据可信流通和协同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邮政管理局、鄂州海关)
  六、促进专业物流提质增效
  (十五)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效。加快推进鄂州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东航物流华中生鲜港和医药岛等项目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助力武昌鱼等生鲜农产品内外贸发展。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网络,构建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一体化药品冷链物流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临空物流中心)
  (十六)提升应急物流保障能力。加快华中区域应急物资供应链与集配中心项目建设运营。完善应急物流干线运输和支点配送体系,健全物流保通保畅机制,提升跨区域物资调运组织水平,有效保障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供给。(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临空物流中心)
  (十七)鼓励发展物流总部经济。围绕国际物流、快递物流、冷链物流、供应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坚持“以商招商、以链招商、以会招商”,引导支持优质物流企业在鄂州设立区域物流总部、运营基地、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物流集团,促进企业扩容提质。(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中心;市临空物流中心)
  七、强化现代物流发展支撑保障
  (十八)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合作,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高效便捷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十九)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物流企业诚信管理,推进公平竞争,优化物流发展营商环境。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的现代物流治理模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
  (二十)保障现代物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依法保障国家物流枢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物流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和空间位置长期稳定。推动物流枢纽用地统一规划和科学布局,提升土地空间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物流仓储用地多元化供给。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物流企业用人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全市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引进培育一批物流领军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物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物流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构建特色鲜明的物流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临空物流中心)
  (二十二)做好物流统计工作。加强全市社会物流统计工作,做好物流费用与成本调查,完善物流景气指数调查体系,加强数据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提高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临空物流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八、开展跟踪评估
  (二十三)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情况检查或立法后评估。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结合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物流发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共同推动《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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