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地税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之一)

解读单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0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admin
1、我公司是汇总纳税企业,请问我公司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向哪里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请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于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6、对于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可否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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