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地税热点问题(车船税)
解读单位: |
无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4年05月15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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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于2013年10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轿车,12月份上的牌照,请问车船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据此,10月份购买新车,12月份才上牌照,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即10月)为准。
二、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如何判断购置新机动车的应纳税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三、对新能源、节能车辆是否可以减免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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