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之二:违宪审查机制有望被激活

解读单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admin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日闭幕,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年之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了余次,“依法治国”也是高频词。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可设宪法委员会
  宪法学者、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表示,我国“冰封”已久的宪法监督制度有望被激活,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望成立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各级权力部门的违宪行为将被纠正。
  秦前红说,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过去这一条文基本处于‘冰冻’状态,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今后宪法第67条可能被激活”。
  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告诉记者,当前有些党政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意识还是不强。地方政府有的政策或行为违反宪法,如地方党委决定征地拆迁,不经必要的法律程序,由政府直接付诸执行。
  秦前红认为,根据四中全会的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望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张恒山建议,在现有体制下,由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实施比较可行。宪法委员会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仅能监督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也要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宪法委员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于宪法监督机制的操作细节,秦前红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职权主动解释宪法,还是当他人遇到问题依申请被动解释,这类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具体措施规定。【公报摘录】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专家解读】
  领导干预司法要被记录在案
  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既表明了中央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心,也再次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传递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强烈信号。
  责任追究首提“终身”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表示,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马怀德说,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彻底否定个人意志干预法律
  马怀德表示,“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这一制度应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现在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只有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让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感到公平正义。”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这一表述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王旭说,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这是很大的一个亮点。
  他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几十年以来经常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领导干部来过问具体案件让我们很头疼。相关领导的干预多多少少使得我们受到影响。这次四中全会出台的政策很强大,一系列制度、办法、措施的出台,对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司法人员现在不能独立依法行使职责,既有外部也有内部的环境,让他不敢依法行使职责。司法职业保障的机制就是要建立一个保护机制,让他毫无后顾之忧,不会受到责任追求或者打击报复乃至生命危险,从而大胆行使权力。
  如何使制度落实,马怀德认为,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干部提拔将看法治建设成效
  马怀德认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个提法非常重要,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
  他认为,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中,最重要的是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对实施法律没有动力。建立法治考核评价制度,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
  实际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这次又明确地提出,把法治建设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标准,又进了一步。此外,在保证法律的实施,增强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也迈出了一大步。对下一步有效的实施法律会产生重要作用。【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专家解读】
  设大区法院触及司法体制核心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认为,此次四中全会设计司法内容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张泗汉称,从目前来看,我国正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我国全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第一步,也是第一个试点,这将为未来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铺路。
  “跨行政区设立法院和检察院是针对‘司法地方化’给出的一大改革举措,也是对三中全会的落实。”马怀德表示,中国目前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对应,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保护对司法公正形成干扰。
  “比如,一起涉及两个省份的纠纷,无论在哪个省份的法院审理,当事人都可能感觉得不到公正处理,但如果设立诸如华东法院、华北法院等,一些跨域区案件就能得到比较公正的审理。”马怀德说。
  马怀德表示,有了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同时,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就减轻了最高法院在北京集中受理案件的压力,“一些可能上诉或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就不一定非要来北京审理,这样既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在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方面,张泗汉表示,目前审判权与执行权合一存在着“审而不执”、执行难的尴尬局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依宪治国
  立法先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式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亮点拓宽公民有序参与途径
  依法决策
  建立重大决策法定程序
  公众参与邬专家论证邬风险评估邬合法性审查邬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机制保障合法性审查机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将被记录、通报和追责
  政绩考核
  把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指标体系
  体制改革
  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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