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解读单位: |
无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5年03月04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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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8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现就修订后的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关于城建档案报建规定
新《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三、关于城建档案预验收规定
新《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四、关于城建档案移交规定
新《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城建档案归档后6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城市开发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五、关于法律责任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或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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