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政府网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19年11月26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政府网 |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经农业农村部同意,鄂州市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鄂州市基本情况
鄂州市地处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位于武汉城市圈核心圈层。现辖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共有24个乡镇(街道),322个行政村(社区),乡村户数18.3万户,乡村人口54.75万人,国土面积159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10万人。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三城一化”(航空城、生态城、科学城和武鄂协同发展)建设,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201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05.3亿元,同比增长8.2%。
开展改革试点的优势条件
具有先行先试的经验。鄂州市是全省综合改革示范市和城乡一体化试点市。2007年,我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作为全省首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圆满完成改革任务。到2018年底,全市有庙鹅岭村、南门村、泽林村、大垅村等111个村开展了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实现资产变股权、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得到各级政府充分肯定。梁子湖区大垅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作法在农业农村部《农村经营管理》杂志(2019年2月期)刊登。
前期已完成“两清”工作。2018年6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整体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印发了《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18]7号),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抓协调督办落实。截至2019年2月,全市322个行政村(社区)、3681个村民小组完成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清人分类工作,为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深入推进改革有保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鄂州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纳入全市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健全了市、区、乡镇(街道)农村经管机构队伍,搭建了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改革推进落实体系。全方位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和政策业务培训,各级干部对改革已经形成了共识,坚定了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决心,广大农民群众也急切期盼共享改革红利。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开展试点试验。
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摸清集体家底。规范经济承包合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将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向上级上报结果。对于前期已经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村(组),按中央、省要求,予以完善。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集体成员登记备案制度,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区级制定指导意见,村(组)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办法,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以及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等群体的利益。
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相应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通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应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提倡实行股权静态管理,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改革后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编制股权登记簿,在各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备案,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制度,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但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不得以退出集体资产股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要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统一组建经济合作社,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由区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赋码和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采取入股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健康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项目。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任何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展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体系。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两个系统,建立健全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账务公开。加强对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改革试点的进度安排
组织动员阶段(2019年5月底前)。一是落实工作机构。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完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健全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全程负责工作机制。二是细化工作方案。针对整市推进的新要求,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排出时间进度表、路线图,落实改革经费。村级改革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报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三是开展动员培训。组织骨干培训,深入开展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底前)。
1.全面清产核资(2019年6月底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回头看”,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逐级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审核校验,及时将清产核资数据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界定成员身份(2019年7月底前)。将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成员认定结果公开公示,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界定办法讨论确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折股量化资产(2019年9月底前)。各区(开发区)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指导意见,各乡镇(街道)制定本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办法,明确本地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式、种类、比例和股权管理模式。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发放统一制式的股权证书;编制股权登记簿,并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将集体资产股份登记、变更等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
4.成立合作组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成立经济合作社;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民主制定本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组织召开集体成员(股东)大会,审议章程草案、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结果、资产配股方案,选举产生成员(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登记赋码,挂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成员(股东)颁发股权证书。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建立运行和监督制度,实行账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研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办法。
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底前)。一是资料整理归档。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组)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方案、台账、改革信息和总结材料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立卷归档。二是评估验收。各区、开发区组织自评,及时提请市级核查和省、部级验收。
改革试点的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区党委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是直接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要直接挂帅,定期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村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推进落实。
加强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金融机构要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政策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指导和实务操作能力,为改革提供支撑。
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范围,纳入对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深化改革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内容。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工作预案,防控各种风险。要积极探索改革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的经验,努力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