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市农业农村局 |
2021年1月18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现对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修订依据、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版·讨论稿)》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印发的《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不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20〕24号)要求,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10月初,我局组织专班人员开展《意见》修订工作,对照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底,广泛征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11家单位意见,根据回函的意见完善,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19日,我局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三、修订依据
(一)《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二)《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四号)。
四、修订内容
(一)删除内容。
1.原《意见》第一条“适用对象”中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及第五条“管理要求”第(一)项中的“畜禽养殖户”,与《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不符,予以删除;
2.原《意见》第六条“工作安排”,各项工作为阶段性工作,且均已完成,予以删除。
(二)增加内容。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在原《意见》第二条“划分依据”第(十一)项增加“《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四号)”;
2.在原《意见》第三条“划分原则”第(五)项增加“湖泊保护规划”;
3.在原《意见》第四条“划分要求”第(一)项“禁止养殖区”增加“湖泊保护区: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50米的范围”;
4.在原《意见》第四条“划分要求”第(二)项“限制养殖区”增加“湖泊控制区: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550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