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解读单位: 市消防支队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消防支队

  为规范本市市政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灭火救援和训练用水,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政消防水源,是指主要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日常训练时使用的消防水源,具体包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取水点。2021年7月31日晚,鄂城区花湖诚德塑业厂房发生火灾,周边市政消火栓水压不足,只能采取运水供水灭火,影响了火灾扑救效率,最终过火面积约7538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75.5万元。2022年8月12日,市政府组织市督考办、政法委、住建、消防和水务集团等部门对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工作督导,发现主城区市政消火栓存在无水和损坏现象。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成立工作专班,对全市市政消防水源开展普查,据统计,全市共有市政消火栓1617具,其中258具无水、31具水压不足,暂无天然取水点。全市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维护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住建、城管、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职能交叉,导致“谁来建设、谁来管理、谁来维护”分工不明,市政消防水源数据共享不及时,档案移交不顺畅,容易出现失控漏管现象。二是建设管理维护不到位。市政消防水源规划、建设、验收不同步、管理维护不及时,运行使用不规范,导致市政消火栓缺建率高、完好率低,乡镇农村天然取水设施缺乏,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灭火救援现场“无水可用”“远水救近火”的现象。三是落实上位法规定要求有差距。《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但本市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导致实践操作中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为此,出台《鄂州市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工作专班,坚持以《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黄冈、咸宁等地先进做法,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历时3个月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以及相关市直单位和公众广泛征求修改意见20条,经过认真梳理分析,逐条逐款审核,并与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政管理处、水务集团等单位沟通衔接,最终采纳18条,不采纳的理由依据已反馈相关部门沟通确认。会前,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本次上会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五项内容:一是明确住建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是天然取水点的建设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市政消火栓和天然取水点等市政消防水源的补建和管理维护单位是水利湖泊部门、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三是明确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四是规范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标准;五是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