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优化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意见》

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优化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为更好落实《管理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进入新时期,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服务我市构建“两翼齐飞、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努力建设美好宜居新家园,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开展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研究,牵头起草了《管理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国土空间委员会的安排,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鄂州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研究工作,在全面梳理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武汉等地相关做法,形成了鄂州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研究成果)。2024年3月29日,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了项目研究成果。2024年4月29日,市国土空间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了项目研究成果,同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鄂州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意见》。2024年5月14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就《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优化、完善。2024年10月11日市司法局对《管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结合市司法局审查意见,最终形成本《管理意见(送审稿)》。2024年10月2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意见》共九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意见对鄂州市居住用地内城镇住宅用地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重点对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中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指标进行管控。
  二、本意见中的新城指武汉新城范围鄂州境内的武汉新城葛华片区、中心片区、红莲湖片区、梧桐湖片区(即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中的武汉新城葛华片区、武汉新城红莲湖—梧桐湖片区)。基准容积率指在城市密度分区基础上,某一密度分区区域内,允许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确定地块容积率的基础指标。额定容积率指地块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额定容积率=基准容积率×调整系数。
  三、不同地区实施分区分级差别化管理,塑造差异化城市风貌。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形成中心城区、新城、乡镇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梯度递减的空间格局。
  四、实行容积率分区分级管控,严格控制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设置中心城区、新城、乡镇及其各建设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及最高容积率指标。地块额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一)中心城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分区为四个等级。其中,强度一区最高容积率为2.9,强度二区最高容积率为2.4,强度三区最高容积率为1.8,强度四区最高容积率为1.6。
  (二)新城、乡镇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分区,明确不同建设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新城、太和镇、临江乡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5,花湖镇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0,其他乡镇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1.6。
  五、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实行建筑高度分区分级管控。中心城区、新城、太和镇、临江乡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花湖镇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4米,其他乡镇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6米。
  六、突出城市重点区域特色化空间风貌。城市重点功能区、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生态管控区相关规定或规划对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住宅建筑高度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七、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城镇住宅用地强度指标,属地政府根据地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及土地使用权人诉求等向上级政府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调整。
  八、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应符合本意见,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实施。
  九、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本意见施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区规划委员会确定,可按照原设计要点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原设计要点执行。新城范围内城镇住宅用地按照其规划管控相关要求执行。
  解读单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27-6069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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