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由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规范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推动相关工作与时俱进,以下是对《办法》修订的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
《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施行以来,在管理餐厨垃圾、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法治建设推进,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新要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同时,为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给企业减轻负担,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鄂规文备〔1〕号),鄂州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确保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更贴合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二、 修订过程
市城管委依据市政府部署,启动修订工作。通过调研、考察、座谈、发函、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部门、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送审稿。市司法局在法制审核时,成立调研组走访相关部门、听取餐饮企业代表意见,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对送审稿进行完善,形成草案。最终,《办法(修订)》经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三、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修订后的《办法》合法合规。
四、主要修订内容
1、餐厨垃圾定义调整:原定义中包含“过期食品”,修订后予以删除。这是因为过期食品在性质和处理方式上与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有所不同,将其去除使餐厨垃圾定义更精准,有助于明确管理范畴和处理方式。
2、管理规划制定优化:原规定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制订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其中,修订后明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并统筹安排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这种调整使规划制定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多方面因素,保障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3、经营许可条件完善:在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的条件中,将“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修改为“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以适应可能存在的水上运输情况,使规定更符合实际运营需求,保障运输环节的规范管理。
4、台账记录要求简化:删除原第十二条第(四)项“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的要求,这一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不会影响对餐厨垃圾全流程管理的追溯和监管,通过其他规定依然能够实现对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的有效掌握。
5、分类监管职责明确:将原第十五条和原第十六条整合修改,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质量的把关职责。当发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分类不规范时,先提醒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则收集证据并上报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这一调整优化了分类监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确保餐厨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
6、部分条款精简:删除原第十七条第七项“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经营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内容,避免与其他条款重复,使法规表述更简洁明了,同时在整体管理框架内,依然能够通过对经营许可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有效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7、畜禽养殖规定细化:将“直接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明确限定了禁止行为的范围,突出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管理,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保障畜禽养殖安全和食品安全。
五、餐厨垃圾管理关键要点
1、经营单位确定方式: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许可。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中标人颁发服务许可证,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服务质量。
2、各环节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及时交给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台账记录;收集运输单位要按规定频次收集运输,确保车辆和设施规范运行,不得泄漏,建立台账并定期报告;处置单位要按照标准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建立台账、安装监测设备并联网,保障处置过程环保、安全、可追溯。
3、禁止性行为规范: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严禁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随意倾倒,严禁排入公共设施和水域,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喂畜禽,严禁用其生产加工食品或销售废弃油脂加工的食用油等,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1、门协同监管:城管执法部门作为主管部门,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建立档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各部门协同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公布餐厨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2、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对举报及时处理并
反馈结果,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管理氛围,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