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17年12月22日经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实施。2022年3月,鄂州市人民政府对《办法》进行修正,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该《办法》重新修订出台,确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修订后的《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及场所选址用地难、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源头减量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管理环节,需要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相关制度的执行,也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执法部门密切协作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该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压实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相应的配套衔接规定,解决我市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不规范及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入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制度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补齐建筑垃圾末端处理短板、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等内容,压实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相应的配套衔接规定,解决我市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不规范及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为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原《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市新形势下建筑垃圾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作废止处理。
二、制定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22年6
月1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