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