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鼓励学生及家长买学生平安险是履行教育义务。根据教育部[2002]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学生购买平安险是自愿行为,在工作中,我们要求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不准强制,凡有强制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处。
参加学生平安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是重复保险,而是“双保险”,可以更好的转移因学生疾病及意外伤害对家庭的经济风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学生平安险两种保险,既有区别又有互补性。区别主要有两点:城乡居民医疗是低赔付、高覆盖的社会公益性险种,是政府畅导的,保险由税务部门收取;学生平安险是低保费、高赔付的团体商业险种,保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城乡居民医疗理赔不包括意外伤害和平安两类;学生平安险则包括。互补性主要表现在:对参加“双保”的学生,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后,还可持原始病历、缴费收据复印件和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学生平安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报销。报销时,主要是以发生医疗费的总额为标准进行理赔金额核定,核定后的费用加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本着在保额范围内不超过所发生费用的标准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