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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