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家庭医生在开展签约服务时,发现“两病”对象,须进行“两病”认定备案,由家庭医生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后,由家庭医生所在基层卫生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和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家庭医生在开展签约服务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诊疗时,发现“两病”服务对象已痊愈、病情进展、出现新病种、用药发生改变等,须进行“两病”变更备案,家庭医生或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由家庭医生所在基层卫生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和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备案信息应包括“两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两病”具体病种、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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