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为:“合并实施后,产前检查费用按每名产妇300元的标准,在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时一并从医保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以内的,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限额的,由参保个人承担。具体限额标准如下:⑴顺产:33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⑵难产:38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因妊娠产生的并发症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