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件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民可以变更名字的情形有:(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同时,上述《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省级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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