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限额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住院分娩原限额结算政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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