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2015〕41号)文件第六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明确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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