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4年9月15日,我省已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全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为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辅助生殖项目费用报销,不设基金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5%、65%报销,报销额度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