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简体
English
市民频道 |
企业频道 |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走进鄂州
数据
专题聚焦
站群导航
新媒体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知识库问答平台
>
最新发布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上限?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21-02-01
语音: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等)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打印此页
丨
关闭窗口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