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投资经营,并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守法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含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上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回我市投资经营的(5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如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必须退回所获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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