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下列情况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户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门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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