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2)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4)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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