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1.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期房),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借款人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3.公积金未欠缴4个月(含)以上;
4.个人征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无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
6.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7.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8.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10.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本市户籍;
11.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2.职工离异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要件(原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1年内的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预售购房合同(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购房首付不少于2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4.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缴存使用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已作贷款标识);
5.家庭成员名下所有房产登记信息;
6.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一个月以内有效详细版);
7.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8.若配偶在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年;
2.职工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期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不超过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次)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3.同一套房的贷前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的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4.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借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1.5,最终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审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职工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的50%;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四、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审批→面签合同→抵押登记→委托放款
五、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卖方账户。
4.借款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购买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