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和个人各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度为138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核定一次,1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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