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法律后果清单

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地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1-05-15 语音:播放

  本网讯(通讯员江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国家及省、市层面两个规定动作之一。近日,我市发布各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法律后果清单,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白做什么、怎么做及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7—60876666,真正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12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涵盖不正确履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事前不履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等3个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主要负责人事前不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一百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其他安全生产犯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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