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信息来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04-20 语音:播放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营造依法行政的营商环境和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我市一季度查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日,鄂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生产车间筒形仓、搅拌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7日,鄂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鄂州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配电室灭火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3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通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鄂州市将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精准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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