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营造依法行政的营商环境和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我市第二季度查处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日,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开展钢结构筒形仓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节后复工复产前未开展全员培训,未考核合格,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27日,鄂城区执法人员对鄂州某商砼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8条安全事故隐患,鄂城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并要求积极整改安全事故隐患;2023年4月10日,鄂城区执法人员对鄂该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5条安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问题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企业和负责人实行 “一案双罚” ,分别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一万元和法定代表人罗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8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铸业公司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旁查获非法经营柴油的加油车一辆,油罐内存储有危险化学品柴油。车主高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华容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0.98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30日,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店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副食店。该行为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
梁子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经营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鄂州市将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精准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