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十、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二、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十三、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四、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