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经我市和其它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黑烟抓拍及路检路查,发现以下车辆(见附件)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9日
1、附件1:鄂州籍机动车在本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2年9月).xls
2、附件2:外地籍机动车在本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2年9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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